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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南省歌舞团附属芭蕾舞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报来《关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你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并报经省物价局批复(琼价审批〔2014〕91号),现就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8人一间,含定额水电费,每生每月4吨水,2度电)。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缴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球速体育welcome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二、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每年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